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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名称注册去哪个部门_体育赛事名称注册去哪个部门办理

ysladmin 2024-06-04 人已围观

简介体育赛事名称注册去哪个部门_体育赛事名称注册去哪个部门办理       现在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体育赛事名称注册去哪个部门的问题,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有关于体育赛事名称注册去哪个部门的问题,我们开始谈谈吧。1.青岛市体育竞

体育赛事名称注册去哪个部门_体育赛事名称注册去哪个部门办理

       现在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体育赛事名称注册去哪个部门的问题,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有关于体育赛事名称注册去哪个部门的问题,我们开始谈谈吧。

1.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2.体育总局属于哪个部门管

3.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4.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名称注册去哪个部门_体育赛事名称注册去哪个部门办理

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综合性或者单项体育竞赛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下列体育竞赛适用本办法:

       (一)有报名费、门票或者广告等收入的;

       (二)利用自有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

       (三)接受捐赠或赞助的。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第六条 举办全市性(含跨区、市)的体育竞赛,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登记。

       举办本区(市)的体育竞赛由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登记。第七条 举办国际和全国性、全省性的体育竞赛,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外,举办人还应当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三)有与竞赛项目和竞赛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有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五)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举办人申报体育竞赛,应当于竞赛举行30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举办人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三)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四)竞赛器材和设施的情况证明;

       (五)裁判员的基本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六)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七)体育竞赛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

       (八)体育竞赛的安全和医疗保障措施及急救方案;

       (九)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举办射击、射箭、航空、热气球、武术、拳击、散打、赛车、蹦极、马拉松以及其他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竞赛项目还应当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第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准予登记的,发给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办体育竞赛需办理治安、消防等手续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经登记后不得随意变动。举办人因故确需变更竞赛的举办主体及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于竞赛举行1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十三条 举办人因故需取消竞赛的,除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外,还应当依法清理有关的债权债务,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体育竞赛举办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第十五条 实行体育竞赛督察员制度。

       督察员由市、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派出,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在本辖区内举办的各项体育竞赛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行规则的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保证公平竞赛。

       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赌博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七条 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接受赞助和收取报名费。第十八条 举办一般性体育竞赛,其门票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举办重大、特殊体育竞赛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物价部门核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体育竞赛,收取费用的,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第十九条 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将经费收支预算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的收入,除按照已备案的竞赛经费收支预算支付必要的成本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人。

       举办社会福利募捐性体育竞赛,应当经民政部门批准。

体育总局属于哪个部门管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以及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举办的体育竞赛,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

       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体育竞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或者以捐赠、赞助等形式支持、参与体育竞赛。第七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服务人员;

       (三)有体育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具备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第八条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依照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举办下列体育竞赛,应当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赛;

       (二)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

       (三)冠以“河北省”、“河北”、“全省”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四)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第十条 举办设区的市或者县级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体育竞赛举办地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举办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举办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申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举办之日的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体育竞赛举办申请书;

       (二)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或者登记、注册的证明;

       (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体育竞赛场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使用体育竞赛场地的证明;

       (五)设施、器材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六)经费来源证明和经费预算报告。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全部材料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举办者应当按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

       体育竞赛的举办日期和时间、竞赛内容,以及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需要变更的,举办者应当提前15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体育竞赛取消的,举办者应当提前10日告知原审批部门,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十五条 举办者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体育竞赛,并依法签订协议。

       举办者不得转让体育竞赛的举办权。第十六条 举办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或者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体育竞赛,参赛者应当经体检合格并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七条 体育竞赛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举办者负责。

       在体育竞赛举办期间,举办者应当落实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并在人员相对聚集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体育竞赛安全、有序地进行。第十八条 举办者应当按体育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举办体育竞赛,并对报名参赛的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九条 举办者应当选聘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符合等级要求的裁判员担任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

       裁判员是拟裁判项目参赛运动队的运动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裁判工作公正性的,不得选聘。

       举办者在体育竞赛开始前,应当对裁判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局(体育局)一般指国家此没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正部薯晌级)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的。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研究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二、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督促实施。

       三、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数扒锋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发行管理。

       七、指导、管理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 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第七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第八条 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第十条 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第九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人责任。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体育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承办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体检证明。鼓励办理有关安全保险。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体育赛事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优化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办理。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好了,关于“体育赛事名称注册去哪个部门”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体育赛事名称注册去哪个部门”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