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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_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tamoadmin 2024-07-14 人已围观

简介1.重大体育赛事的治理模式2.中国龙舟协会的组织章程3.社区运动会的活动方案4.运动员涉政涉外运动员涉政处理原则是什么5.本人打算和当地网吧合作举办一场CS邀请赛。活动是否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是否办理什么手续,是否要有法律支持6.举办艺术体操比赛是向什么部门备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推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制度落地生效,进一步提升高危险

1.重大体育赛事的治理模式

2.中国龙舟协会的组织章程

3.社区运动会的活动方案

4.运动员涉政涉外运动员涉政处理原则是什么

5.本人打算和当地网吧合作举办一场CS邀请赛。活动是否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是否办理什么手续,是否要有法律支持

6.举办艺术体操比赛是向什么部门备案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_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危险性

体育赛事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推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制度落地生效,进一步提升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水平,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健康发展,体育总局等七部门近日印发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体育赛事活动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国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以马拉松为代表的一大批体育项目积极开拓市场,吸引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广泛参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随着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个别领域赛事活动野蛮生长,标准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2021年(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造成21人遇难的重大事故,教训极其深刻。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内在需要,是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明确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资质、标准、保障条件等相关事项,有助于压实体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助于完善体育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制度举措,加快形成促进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体育法》的重要方面。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零六条设定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提出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需要提出申请,并由地方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提出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三、文件制定的过程

体育总局启动《目录》研制工作,在梳理整合相关文件精神、调研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实践的基础上,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条件及程序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反复斟酌,完成了《目录》和《通知》的研制工作。

9月,征求全国体育系统意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和吸收纳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目录》和《通知》。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目录》包含潜水赛事活动、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登山相关赛事活动、攀岩相关赛事活动、滑雪登山赛事活动、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等6大类18个小项的赛事活动,明确了列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类型和标准。《目录》由体育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

《通知》明确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范围和对象。符合列入《目录》中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和条件的,必须按照《体育法》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目录》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许可对象是指《目录》所列赛事活动的组织者,由组织者提出许可申请。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原则上由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提出许可申请,受主办方书面委托,承办方也可以提出许可申请。

《通知》要求规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程序。对出具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资格或者资质证明,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实地核查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着力提升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水平,尽快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合作,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执法监督管理。

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都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坚决落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规定,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认真抓好《目录》和《通知》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重大体育赛事的治理模式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2部)

(一)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8年6月23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1998〕245号)

(二)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0日体育总局发布,体科字〔1998〕159号)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宣传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宣字〔2014〕63号)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07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二条修改为“二、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武术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2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25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规范使用赛事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马拉松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马拉松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三)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境外非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7日体育总局发布,体规字〔2018〕8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十五条修改为:“境外非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体育活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活动名称。”

中国龙舟协会的组织章程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主体日益多元、竞赛项目日趋多样、参赛人群日渐增多,体育赛事活动监管面临新的变化和更高要求,努力提升体育赛事活动治理能力和水平,通过开展专项整顿行动,制定管理办法,实施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培训管理制度等举措,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圆满举办保驾护航。

社区运动会的活动方案

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舟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持和发展龙舟运动的文化内涵,提高龙舟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裁判员的行为,保证龙舟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注册和管理。

第三条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龙舟协会对龙舟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龙舟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中国龙舟协会成立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龙舟协会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龙舟竞赛规则的变化,并负责龙舟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中国龙舟协会秘书处提请全国代表大会批准通过。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协助中国龙舟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和复核考试;制作裁判员资料库的内容;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制定裁判员赛区工作纪律。

第七条地方各级龙舟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龙舟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国际龙舟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二级和一级,国际为国际最高级。国内龙舟裁判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

第九条各级别龙舟裁判员的申报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行。

第四章裁判员年审及注册

第十九条 中国龙舟协会每两年(奇数年)对龙舟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注册。注册工作与全国裁判员培训班结合进行,通过复核考试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经过裁委会对其两年担任裁判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后,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条在注册期龙舟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主动参加中国龙舟协会举办的全国裁判员学习班进行学习并复核,通过上述复核、考核后再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

第二十一条其他级别的注册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经中国龙舟协会选派无故不参加裁判工作和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四条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龙舟竞赛裁判员工作;不参加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如需重新担任裁判员工作,需重新参加考试并通过,经中国龙舟协会批准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五条全国性以上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如需对后备国家级裁判员进行培养,也可视情况安排担任),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地、县级比赛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以上。

第二十六条 龙舟裁判员选派由裁委会提名,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就近的原则,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中国龙舟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九条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各龙舟队和裁判员的注册登记情况,未能出示符合规定证书的龙舟队和裁判员。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参赛和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此条在队伍和裁判员注册工作开始实施后执行)。

第六章 裁判员赛区管理

第三十条 管理对象指被协会选调到指定赛区担任裁判执法工作的所有裁判员;

第三十一条 管理内容

(一)遵守竞赛规程和规则的规定,维护裁判委员会的权威,贯彻执行裁判委员会的决定及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赛区组委会制定的相关要求的情况;

(三)理论联系实际,落实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廉洁自律,公正执法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赛前管理

(一)自收到选调通知之日起,裁判员就应自动纳入本条例的管理范畴。对选调通知内容有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保证按时到达赛区。

(二)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开始熟悉比赛的规程规则。如通知内容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则需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完成有关规定事宜。

(三)总裁判应提前与赛区就比赛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并根据比赛报名情况,按照竞赛规程的要求,对竞赛日程做出初步的安排。

第三十三条 赛区管理

(一)裁判员按规定要求到赛区报到后,应立即了解赛区、场地、裁判队伍组成结构、人数、当地裁判的业务素质等情况。

(二)赛区裁判委员会在掌握有关情况后,对裁判实行统一管理。选调裁判应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并在确定工作岗位后马上投入工作。

(三)认真参加学习,熟练地掌握规程和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并组织实施。严格遵守比赛时间表,不得任意变更及调整比赛时间。

(四)比赛期间不得饮酒,在比赛现场严禁吸烟,比赛及学习期间必须着统一配发的裁判服。

(五)严守比赛纪律,不得向有关的运动队透露对比赛争议事宜的处理情况,不得接受运动队的吃请。

(六)裁判队伍要求团结协作,遵守文明礼貌的各项要求,不得与运动员、教练员、领导及其它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更不允许裁判员之间发生争执。

(七)讲原则,遵守工作程序要求,对无法处理的必须向上报告,并拿出初步处理建议,不得将未做出最终裁决的事情向外界透露,更不允许裁判员对比赛纠纷的处理结果提出质疑和指责。

(八)在比赛结束后,对参加比赛的裁判员的表现,赛区裁判委员会应按照比赛执法、工作能力、思想素质等情况综合做出客观评价,并记录在案。此记录将做为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考核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保障措施

(一)由赛区组委会、竞赛委员会、中国龙舟协会赛事监督官员对裁判员的工作表现实行管理及监督。

(二)中国龙舟协会将对各裁判员在赛区的工作表现情况以文字形式在年终时向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第七章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龙舟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员执行赛区工作纪律情况,对于本级裁判组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四)接受竞赛组织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按章纳税;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第三十六条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执行赛区工作纪律,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龙舟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委会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八章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裁判员在参加全国竞赛工作期间要尽可能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八条中国龙舟协会每二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表彰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

第三十九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赛区裁委会会议上通报批评,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四十条对裁判员的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报中国龙舟协会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发出通报。

第四十一条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总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四十二条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大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在赛区制作事端,严重影响裁判队伍团结的行为;

(四)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运动员涉政涉外运动员涉政处理原则是什么

社区运动会的活动方案

 为了确保活动能无误进行,往往需要预先进行活动方案制定工作,活动方案是为某一活动所制定的,包括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写活动方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社区运动会的活动方案,欢迎大家分享。

社区运动会的活动方案1

 一、活动名称: 社区运动会

 二、目的:

 加强与社区居民的交流,构建和谐社区,营造社区全民互动!

 提倡全民健身运动!

 通过活动推动品牌知名度的提升,提高客流量!

 三、活动时间

 (5.14-5.15)

 四、活动地点:

 总店门口

 五、参赛对象:

 总店员工及周边社区的居民(附选手报名表)

 比赛组别:以社区为单位

 比赛项目:趣味保龄球、小李飞刀

 六、比赛规则:

 趣味保龄球:(5.14下午3点):以社区为单位在规定的次数内参赛选手将手中的球滚向指定的瓶子,一个瓶子为一分,计队伍总成绩。(注:最多10人参赛,每人限2次)

 小李飞刀:(5.15下午3点)以社区为单位在规定的次数内参赛选手将手中的飞镖投向指定的标靶,以环数积分,计队伍总成绩,同时计个人最好成绩。(注:最多5人参赛,每人限5只飞镖)

 七、参赛选手合影留念

 八、奖项设置:

 ①团体一等奖1名

 ②个人一等奖1名(限小李飞刀)

 ③其余为参与奖

 ④最佳组织奖

 九、颁奖

 由总店李经理和各社区主任为参赛人员颁奖

 十、奖品设置:

 团体一等奖:1.28kg洗衣粉1袋,450ml油1瓶

 个人一等奖:1.8升油1瓶,318g洗衣粉1袋、蚊香1盒

 参与奖:318g洗衣粉1袋、蚊香1盒

 最佳组织奖:1.28kg洗衣粉1袋、蚊香2盒。

社区运动会的活动方案2

 一.目的

 迎接、支持、参与奥运,展示和推进社区“三城联创”文明风尚建设,丰富业主业余文体活动,搭建与业主沟通平台,营造文明和谐小区。

 二.活动主题

 讲文明,建和谐;奥运进社区,天天运动会。

 三.活动时间

 20xx年6月14日上午9时(雨天顺延)

 四.活动地点

 A区中心广场

 五.主办单位

 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香山铭苑管理处

 体育场路社区居委会

 六.天天运动会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艾常俊、宋主任、刘运宏、王如梅

 七.参加人员

社区运动会的活动方案3

 为进一步贯彻《全民健身纲要》,切实落实原国家体委、教委、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央文明办等7家单位《关于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的通知》精神,达到满足社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日常生活需求,改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身体质量、促进社区环境舒适化,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目的,我社区拟在社区范围内开展企事业单位趣味运动会活动。

 一、背景分析

 绿源社区位于库尔勒市西部,辖区总面积8.7平方公里,共计1129户,总人口3456人,其中常住人口2132人,流动人口1324人。社区内有居委会7个,驻有教育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业网点100多个。社区公共健身场所6处,健身器材27件,分布在各小区中。辖区单位运动场所统计有:运动场一个,篮球场六个,乒乓球场一个。

 目前绿源社区体育发展现状是老年人健身设施缺,中年人运动时间缺,年轻人和小孩健身热情缺,社区体育活动经费少。同时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与社区沟通较少,未能充分调动单位和积极性。

 经调查社区居民普遍对健身充满极大热情,其中老年人反响最为强烈。受到物质条件和其他因素制约,社区虽成立多个健身但都是自我管理,社区拨出的经费较少,活动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社区内人员因工作和生活压力,出现家庭不和、邻里不和等情况,生活处在亚健康状态,需要运动健身来调节,以保障自身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活动目标

 以健身为目的,让社区内居民广泛参与健身运动,加强社区内单位沟通和友谊,树立起带头模范作用,以推动社区体育运动全面开展。

 三、活动主题宣传口号

 “每天锻炼一小时 幸福生活一辈子”。

 四、活动宣传

 1、与社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进行交流沟通,听取建议要求,协商人员和时间,争取得到各单位的支持。

 2、利用各单位及各小区内的.宣传板进行宣传,发动物业管理机构、楼长、单元长等在空闲之余加强宣传,同时也号召广大社区公民观看本次趣味运动会。

 3、动员社区党员参与活动设计和宣传,集思广益,博纳众长,发挥党支部先锋带头作用。

 4、自制宣传单,社区工作人员下社区宣传。注重了解社区内各年龄段,各职业类型的人员思想动态和健身需求,为今后开展体育建设打下基础。

 五、活动时间:

 本次趣味运动会活动时间初步拟定为:20xx年2月18日(星期六)上午10:00——12:00

 六、经费预算

 本着节约、低碳的原则,经费自筹。

 宣传费用:1、横幅*2——60元

 2、手写海报*10——30元

 活动费用:1、奖状*3——30元

 2、奖品(记事本+签字笔)*30——300元

 总计:420元

 七、活动筹备步骤

 1、绿源社区从社区干部中抽调干部3名,工作人员5名成立社区活动组织领导小组,由社区党支部书记任真担任组长。

 2、社区体育组织小组初步拟定趣味运动会活动方案,由组长与各单位沟通协商。

 3、向团结街道办事处提交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

 4、邀请各单位负责人在社区会议室商讨事项:

 (1)活动场地使用华山中学体育场。

 (2)活动所需器材由社区负责协调解决,最好借辖区学校单位器材。

 (3)每个单位每个项目都必须有参赛人员参加,规则自定。

 (4)比赛裁判邀请社区内已退休的体育教师担任或学校体育教师。

 (5)社区负责组织安排人员布置场地,提供座椅及必要设施。

 (6)此次经费由社区承担。

 5、将会议结果报街道办事处审批。

 6、正式开始运动会准备工作,督促各单位组织实施,联系活动宣传品及奖品等事项准备。给各单位下发活动实施方案。

 7、活动前两天召开社区会议,动员社区所有工作人员到运动会场布置场地。

 8、2月18日运动会正式开始

 9、活动结束后,组织社区人员清理场地。

 10、2月20日,总结此次活动经验,撰写汇总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上交街道办事处留档,一份留作社区工作档案。

社区运动会的活动方案4

 一、赛事名称

 20xx年广州市房地产首届社区运动会网球大赛

 二、主办单位

 中海地产、合生创展、合景盈富、宏宇集团、恒大集团、城启集团、城建集团、富力地产集团、新世界地产(按笔画顺序排列)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1、社区赛

 比赛日期为2xx-x年4月14日-4月30日(具体时间各发展商具体控制),趣味运动会比赛方案。

 竞赛地点:各发展商自行安排

 2、总决赛

 竞赛时间:20xx-x年5月15日-5月16日。

 竞赛地点:星河湾

 四、竞赛项目

 比赛设男子单打、女子单打。

 同时设立发展商竞赛项目(直接参加总决赛,双打,不限性别)

 专业运动员可参加总决赛表演赛。

 五、参赛资格

 1、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各发展商旗下楼盘业主。(发展商竞赛项目运动员必须是发展商公司员工)

 2、参赛运动员必须是业余网球爱好者,及退役5年以上专业网球运动员,退役5年以内及现役专业球员谢绝参赛。

 3、运动员必须经医疗机构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该项比赛。否则比赛出现问题,大会概不负责。

 4、获得各发展商社区选拔赛男子前3名及女子第1名的运动员具有参加总决赛资格。

 六、报名办法及日期

 1、报名日期

 4月8日-4月18日。

 2、报名办法

 到各发展商指定地点报名。

 七、竞赛办法

 1、社区赛

 比赛用淘汰赛,1盘决胜制。

 比赛用7局先胜制,局数6-6时应净胜2局,7-7时用决胜局决定胜负。运动员遇有连场,可休息30分钟。

 2、总决赛

 a. 男子单打

 比赛第一阶段抽签分为8组(每组4人,其中5组1人首轮抽签轮空),共27人,取淘汰赛,每组第1名进入8强,然后再进行淘汰决出前3名。

 b. 女子单打

 9人首轮5场淘汰赛,其中1人抽签多赛1场,决出4强,然后再进行淘汰决出前3名。

 c. 发展商组取淘汰赛,其中1队抽签多赛1常

 八、参赛费用

 1、社区赛阶段

 社区赛阶段 ,参赛运动员自行负担食宿、交通费用。

 2、总决赛阶段

 总决赛阶段,各发展商负责旗下参赛运动员交通,承办单位负担饮食费用。

 九、赛事监督、裁判长、裁判员

 总决赛赛事监督、裁判长由广州网球协会指派,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裁判员应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公平、公正,能胜任裁判工作。

 赛事监督和裁判长有权检查参赛运动员的有效证件。

 社区赛阶段取信任制,不设裁判。

 十、奖品和奖金

 1、总决赛设总奖金2.6万元人民币(奖金分配比例见附件一)。

 2、获得奖品、奖金的选手个人所得税自理。

 3、发展商组不设奖金。

 十一、比赛用球

 总决赛每场使用2只新球。

 十二、竞赛规则

 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网球竞赛规则》。

 轮空位置取抽签决定。

 十三、服装要求

 为提高业余网球比赛的水平,凡参赛运动员应穿着符合网球比赛要求的服装上场比赛。

 十四、医生

 总决赛,应有一名有经验的医生到场,处理运动员的伤病,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一:奖金分配表

 名次每人奖金额获奖人数奖金小计

 冠军5000元2人10000元

 亚军3000元2人6000元

 季军2000元2人4000元

 4名1000元2人2000元

 5-8名1000元4人4000元

 总计12人26000元

 注:1、男子及女子单打分别设冠军、亚军及季军;

 2、男子单打4-8名为优胜奖,女子单打第4名为优胜奖

本人打算和当地网吧合作举办一场CS邀请赛。活动是否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是否办理什么手续,是否要有法律支持

“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查询《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得知,运动员涉政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对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实施规范管理,依法履行相应管理责任。涉政即涉及政治。

举办艺术体操比赛是向什么部门备案

多大规模?人员多少?

规模小无所谓了,规模大一点儿也就是文化、公安、体育等部门吧。

可以在当地市(区)、县长信箱里面问一下啊!

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

(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竞赛的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

(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

(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

(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

(九)有应对突发的能力;

(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主办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发放)或主办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二)主办方及主要负责人件或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竞赛规程、筹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应急预案。竞赛规程,包括比赛的名称、主办单位名称、承办单位名称、宗旨、竞赛项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参加办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奖励办法等;

(四)比赛主要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五)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

(六)竞赛场地所有人或主管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票务销售或有偿赠送实施方案;

(八)按时、足额兑现奖金的承诺书;

(九)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举办比赛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

第十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消防、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按照审批登记的要求举办体育竞赛,不得随意变更审批登记内容,因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赛事的,主办方应当向审批机关办理赛事注销手续后,向社会准确发布公告,并依法清理有关债权债务。

第三章 参赛规定

第十二条 参赛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参赛单位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持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有效证件,方有资格参加经过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

第十三条 必须按照竞赛规程、竞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赛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服装上所有标志和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要求,违者须立即纠正,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十五条 按时参加组委会安排的其它会议等活动。

第四章 竞赛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体总秘书处及各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赛事过程的监管,对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法等进行检查监督,并视情况指派技术代表对比赛行使监督和仲裁。

第十七条 竞赛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参加电子竞技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电子竞技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禁用物品,不得弄虚作、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在举办电子竞技比赛中,必须使用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正版软件。

第十九条 主办方应当对全国体总秘书处及相关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 电子竞技赛事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方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与承办方、协办方、场地提供方等有关合作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积极督促获奖运动员对其应承担的税金在竞赛所在地进行交纳,由主办方代为交纳的,主办方必须提供相关的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举办电子竞技赛事,主办方应当通过竞赛审批部门选聘裁判员,并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未经管理部门推荐、选派的裁判员不得承担竞赛裁判任务。主办方不得随意委派他人承担裁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结束后15日内主办方应当向审批部门递交比赛的工作总结(包括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成绩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赛事审批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赛事的处罚:

(一)未经竞赛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擅自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不听劝阻的;

(二)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行为的;

(三)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意义和项目内容不一致的;

(四)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未落实的;

(五)违背体育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举办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兑现奖金,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助参赛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赛事申办

(一)申办国际体操赛事应按照《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令)执行。

(二)申办总局体操中心或体操协会主办的各类全国体操赛事,须按要求参加总局体操中心或体操协会组织的赛事公开征集,通过征集程序取得办赛资格。

(三)申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赛事和其它级别的地区性体操赛事,可参照上述申办程序执行。

赛事管理与监督

(一)在中国境内由总局体操中心和体操协会主办或共同主办、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主办我国承办的国际、国内体操赛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国际体操赛事

包括国际体联、亚洲体操联合会(以下简称“亚体联”)授权我国承办的国际赛事和我国举办的国际邀请赛等。授权我国举办的赛事,执行国际体联和亚体联确定的参赛单位资格、竞赛规程、比赛规则和奖励办法等。其它国际邀请赛执行国际相关规定、规程、规则或自行确定。

2、国内体操赛事

全国体操赛事由总局体操中心和体操协会主办和监管,并根据赛事性质确定参赛单位资格、竞赛规程、比赛规则等。赛事时间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后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体操赛事可在举办前至少30天向总局体操中心和体操协会备案,但由其主办单位自行监管。

其它级别的地区性体操赛事须在举办前向本地区体操业务管理单位或体操协会备案,并由其负责具体监管。